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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成华区吴先生因原有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动迁,取得安置的产权房订房单。2012年12月,吴先生的女儿代表吴先生,将一套安置房屋的配额转让给乔先生,并订立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房价27.9万余元,如果一方违约,由违约方付50%的违约金等。事后,吴先生共收取了乔先生29.5万元,用于支付房价款等费用。
2014年6月,吴先生从房产公司拿到这套安置房后,却与项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及车库以4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项先生,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项先生取得了房产证。
其间,乔先生强行入住后,曾以吴先生拒交房屋为由诉到法院,项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法院判决认定,项先生受让吴先生的房屋所有权是善意、有偿取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2014年8月,项先生以乔先生强占其合法取得的房屋为由,起诉要求乔先生搬离,获得法院支持。
2015年2月,乔先生在无法获得房屋的情况下,以吴先生故意毁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由诉到法院。
双方争辩违约责任
在法庭上,乔先生认为,在以往的诉讼中,自己要求吴先生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且项先生诉求自己搬离已获法院支持,现原告已无法得到涉讼房屋,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吴先生夫妇返还已付购房款29.5万元;支付违约金13.9万余元;支付购房差价损失29.1万余元等。
吴先生夫妇则认为,造成双方买卖不成是因为乔先生不愿支付超过约定面积的房款所致,是乔先生违约在先,自己是在发函给乔先生后,才将房屋卖给别人的,乔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是乔自己造成的,故只同意返还购房款,而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整,对其余诉讼请求要求驳回。
在审理中,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涉讼房屋(毛坯房)在不同时间节点的市场价格作评估,结论为平均市场价格70万元左右。
故意毁约必须“埋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吴先生在具备了履行交房义务的条件下,未能按约将房交付乔先生。且吴先生在未解除与乔先生签订的买卖协议前提下,将房屋以高出双方约定价格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直接导致乔先生无法获得此房屋。吴先生的行为显属故意毁约,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点评】
双方在签订协议后房价不断上涨,因吴先生故意违约而引发多起诉讼,乔先生丧失了在此期间再购房的机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吴先生按约承担的违约金显然无法弥补对方的损失。按照违约方应完全赔偿原则,对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部分,吴先生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