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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某军经韩某雷、陈某宏担保从李某合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于当年年末还款,并用担保人自家拖拉机作抵押。到期后,李某合多次催要,王某军至今未还。
【案件办理】:
李某合委托舟济律所石律师起诉至法院,主张王某军立即偿还人民币20000元,并给付利息5600元,担保人韩某雷、陈某宏承担连带责任。在庭上李某合提供借据一份,证实王某军经担保人韩某雷、陈某宏担保,于2018年2月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如不按期还款,由担保人韩某雷、陈某宏用自家拖拉机做抵押金,经过石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担保事实清楚,被告王某军理应按约定还款付息。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某军偿还原告李某合人民币20,0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被告王某军给付原告李某合借款利息人民币56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
三,被告韩某雷、陈某宏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