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格力公司与美的公司均在重庆市及周边地区销售空调产品,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2009年2月27日至3月1日,格力公司进行了6.8折的折扣促销活动,3月15日又进行了折扣促销活动。2009年3月12日,美的公司在《重庆晨报》第6版以及《重庆商报》第4版各登载了半版广告。广告上半部分为宣传美的公司产品及促销活动的内容;中间部分有“揭清促销价格猫腻,做责任企业,倡导诚信315杜绝虚标价高折现忽悠消费者行为”字样;下半部分为表格,表格栏目分别为“美的空调产品型号”、“3.15活动折扣”、“3.15活动促销价”、“某品牌2月20日调高挂牌价(同档次机型)”、“某品牌3.15挂牌价7.5折测算活动价(同档次机型)”,每一栏目下都列出了对应的具体空调型号、价格、折扣等。上述表格中美的空调“3.15活动促销价”中所列价格均低于“某品牌”挂牌价及折扣价。同时,美的公司还散发了与上述广告内容一致的宣传单。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商品价格、折扣活动时间、折扣率等因素能够判定美的公司在报刊上刊发的涉案广告、散发的涉案宣传单中的“某品牌”实际上就是指格力公司销售的格力空调,一审法院判决:一、美的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二、美的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重庆商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三、驳回格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格力公司承担2000元,美的公司承担4600元。一审判决后,格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确认美的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请求判决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等额广告费用在《重庆商报》、《重庆晨报》刊登道歉声明且在美的公司各大卖场张贴道歉海报,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美的公司承担。美的公司同时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内容,驳回格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格力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9)渝中知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重庆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合计13200元,由重庆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