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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必须进行调解损害赔偿工作?
“《民法典》对劳动法的影响”主题讨论会暨“重庆劳动法律人”首届线下主题交流会在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顺利召开
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杨军律师参加两江新区律师行业委员会党建调研督查部署会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市律师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刘建华一行 莅临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指导工作
交通事故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
专业的交流、激情的碰撞 — 人损评残评级学习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建党99周年,峥嵘岁月,不忘初心!
舟济律所邀请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给全体律师授课《民法典》